泊車規則

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

總則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香港所有私家道路,包括大學校園之道路,均已列入根據修訂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所規定之管轄範圍。隨該修訂規例之施行,在校園內觸犯交通規例者,與在公共道路上犯例無異,可遭檢控。大學負責其校園泊車管理,此文件列出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以及大學保安處確保和執行該等規則的權責。

實施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均須熟悉及遵守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附屬規例,並須遵守大學所頒佈之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及依循保安人員的指示。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可見於校園入口及保安處網頁,大學亦會不時檢視、修改及增補其內容。

進出校園

所有進出校園的車輛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認可方式:

(a)  持有由保安處發出的射頻識別卡 (RFID) 及有效大學泊車證;或

(b)  持有中大通 (已獲發有效大學泊車證); 或

(c)  持有八達通 ;

政府車輛、認可維修車輛,及獲保安處許可的其他車輛可以進出校園。

大學校園交通規則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必須遵守法定交通條例和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遵照校內所有交通標誌、車速限制、臨時交通措施及保安人員就校內交通及車輛停泊所作出之指示。

根據有關規例,校園內嚴禁下列行為:

(a)  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行車,或容許無駕駛執照者行車;

(b)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c)  教導駕駛;

(d)  駕駛未有政府行車證之車輛,或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意外保險之車輛;

(e)  不配戴頭盔駕駛電單車,或乘載無配戴頭盔乘客;及

(f)  在駕駛中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所列之不負責任或危險的行為。

違規車輛處理

駕駛者若觸犯上列任何交通規例,或駕駛相信不宜行駛之車輛時,保安人員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截停該車於路旁;

(b)  勒令將該車駛往或拖往指定地點;

(c)  勒令該車駛離校園;或

(d)  通知保安處作適當跟進 (如考慮取消該車大學泊車證及RFID卡等)。

所有駕駛者須遵從大學保安人員,於執行交通管制及泊車規則時所發出的指示。如當事人有任何投訴或不滿之處,可事後向保安及交通處處長作出書面或電郵投訴。如有需要,涉及教職員或學生違反相關大學規則的個案,可上報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或所屬書院院務委員會跟進。

(a)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人身或動物之傷亡;

(b)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嚴重之財物損失;

(c)  在交通意外中雙方未能就車輛之損毀達成賠償協議;

(d)  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不顧而去;

(e)  未持有有效之駕駛執照行車;

(f)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g)  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意外保險之汽車;

(h)  駕駛未具有效牌照之汽車;

(i)   危險駕駛;

(j)   在醉酒或受藥物影響下駕駛;及

(k)  不小心駕駛。

保安及交通處處長可在需要時向警方舉報未被列入上列之其他交通事故。

訪客泊車收費

大學訪客車輛駕駛者必須使用八達通進出校園,並在閘口之讀卡器拍卡作繳費之用,及須在訪客通道進入及離開,細則如下:

(a)  訪客於大學校園泊車,首半小時為豁免泊車費優惠時段,逾半小時後須連同首半小時計算,每半小時收費港幣十元正,即共港幣二十元。

(b)    如訪客車輛由大埔公路 (正閘或崇基閘) 進入校園,並由科學園道 (東閘) 離開校園,或相反情況,該車輛將不會享有「首半小時豁免泊車費優惠」,而須繳付標準時租泊車費港 幣二十元。

(c) 進入校園之訪客車輛,如獲到訪部門或住戶派發限時免費泊車券,可得予豁免徵收泊車券所寛免的泊車時段。

(d) 大學保留拒絕未經許可之訪客車輛進入校園及泊車之權利。

(e) 訪客泊車收費細則悉經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不時審議及批准。

校園泊車規則

(a)  凡在校園內停泊車輛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

(b)  除獲准可停泊在宿舍區域之車輛外,任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同一個停車位上連續停泊超逾七十二小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c)  訪客車輛不得逾夜停泊校園,除獲准停泊在教職員宿舍停車場的車輛外,凡未能展示由大學發出的有效泊車證的車輛,必須在進入校園後同一天內駛離校園。

(d)  大學可隨時設立道路標誌及告示,規定校園內任何範圍為禁止泊車區。

(e)  在上述之規例權力範圍內,大學有權扣留、拖走及處置違規停泊之車輛,及根據該規例所頒佈之罰款額向被扣留車輛之車主徵收罰款。

(f)  根據上述『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第五條,大學保安及交通處處長或其指派之下屬均為指定之執法人員。

總則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香港所有私家道路,包括大學校園之道路,均已列入根據修訂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所規定之管轄範圍。隨該修訂規例之施行,在校園內觸犯交通規例者,與在公共道路上犯例無異,可遭檢控。大學負責其校園泊車管理,此文件列出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以及大學保安處確保和執行該等規則的權責。

實施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均須熟悉及遵守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附屬規例,並須遵守大學所頒佈之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及依循保安人員的指示。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可見於校園入口及保安處網頁,大學亦會不時檢視、修改及增補其內容。

進出校園

所有進出校園的車輛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認可方式:

(a)  持有由保安處發出的射頻識別卡 (RFID) 及有效大學泊車證;或

(b)  持有中大通 (已獲發有效大學泊車證); 或

(c)  持有八達通 ;

政府車輛、認可維修車輛,及獲保安處許可的其他車輛可以進出校園。

大學校園交通規則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必須遵守法定交通條例和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遵照校內所有交通標誌、車速限制、臨時交通措施及保安人員就校內交通及車輛停泊所作出之指示。

根據有關規例,校園內嚴禁下列行為:

(a)  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行車,或容許無駕駛執照者行車;

(b)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c)  教導駕駛;

(d)  駕駛未有政府行車證之車輛,或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意外保險之車輛;

(e)  不配戴頭盔駕駛電單車,或乘載無配戴頭盔乘客;及

(f)  在駕駛中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所列之不負責任或危險的行為。

違規車輛處理

駕駛者若觸犯上列任何交通規例,或駕駛相信不宜行駛之車輛時,保安人員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截停該車於路旁;

(b)  勒令將該車駛往或拖往指定地點;

(c)  勒令該車駛離校園;或

(d)  通知保安處作適當跟進 (如考慮取消該車大學泊車證及RFID卡等)。

所有駕駛者須遵從大學保安人員,於執行交通管制及泊車規則時所發出的指示。如當事人有任何投訴或不滿之處,可事後向保安及交通處處長作出書面或電郵投訴。如有需要,涉及教職員或學生違反相關大學規則的個案,可上報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或所屬書院院務委員會跟進。

(a)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人身或動物之傷亡;

(b)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嚴重之財物損失;

(c)  在交通意外中雙方未能就車輛之損毀達成賠償協議;

(d)  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不顧而去;

(e)  未持有有效之駕駛執照行車;

(f)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g)  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意外保險之汽車;

(h)  駕駛未具有效牌照之汽車;

(i)   危險駕駛;

(j)   在醉酒或受藥物影響下駕駛;及

(k)  不小心駕駛。

保安及交通處處長可在需要時向警方舉報未被列入上列之其他交通事故。

訪客泊車收費

大學訪客車輛駕駛者必須使用八達通進出校園,並在閘口之讀卡器拍卡作繳費之用,及須在訪客通道進入及離開,細則如下:

(a)  訪客於大學校園泊車,首半小時為豁免泊車費優惠時段,逾半小時後須連同首半小時計算,每半小時收費港幣十元正,即共港幣二十元。

(b)    如訪客車輛由大埔公路 (正閘或崇基閘) 進入校園,並由科學園道 (東閘) 離開校園,或相反情況,該車輛將不會享有「首半小時豁免泊車費優惠」,而須繳付標準時租泊車費港 幣二十元。

(c) 進入校園之訪客車輛,如獲到訪部門或住戶派發限時免費泊車券,可得予豁免徵收泊車券所寛免的泊車時段。

(d) 大學保留拒絕未經許可之訪客車輛進入校園及泊車之權利。

(e) 訪客泊車收費細則悉經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不時審議及批准。

校園泊車規則

(a)  凡在校園內停泊車輛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

(b)  除獲准可停泊在宿舍區域之車輛外,任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同一個停車位上連續停泊超逾七十二小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c)  訪客車輛不得逾夜停泊校園,除獲准停泊在教職員宿舍停車場的車輛外,凡未能展示由大學發出的有效泊車證的車輛,必須在進入校園後同一天內駛離校園。

(d)  大學可隨時設立道路標誌及告示,規定校園內任何範圍為禁止泊車區。

(e)  在上述之規例權力範圍內,大學有權扣留、拖走及處置違規停泊之車輛,及根據該規例所頒佈之罰款額向被扣留車輛之車主徵收罰款。

(f)  根據上述『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第五條,大學保安及交通處處長或其指派之下屬均為指定之執法人員。